原告吕**与被告熊**、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熊**及被告熊**、被告邱**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的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熊**、邱**返还原告多支付的本、息877898元,并按照月利率1.28%支付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0769元(877898×1.28%÷30天×536天),2022年3月1日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24%支付至清结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隆**辩称: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0000元属实,原告吕**向被告熊**、邱**偿还借款本息12140000元属实。当时是约定月利率4%计算的。实际也是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年利率没有超过36%,法律是支持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进行核算,超过部分愿意退还...(本文书还有2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