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
2021年8月18日13时许证人李*1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孙**联系欲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0.5克毒品,并约定让出租车司机带给李*1;当日14时40分许,出租车司机证人胡*在鞍山市铁西区富***小区门前从孙**处取得装有毒品的米黄色盒子随车带回辽阳交给李*1朋友证人王*时被侦查机关查获(胡*、王*均不知道盒内物品系毒品),经称量,盒内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净质量为0.5克。
2021年8月24日,经鞍山市ga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胡*、李*1、王*证言,被告人孙**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一份,指认照片一张,毒品可疑物抽样检材笔录一份,鞍山市g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鞍)公(刑...(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