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功县联************与被告北京首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15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2019年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原告供货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时足额付款,构成逾期违约,至今尚欠1587122元未付。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1587122.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00+8980元(按逾期之日lpr的四倍利率计算至2023年8月15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以未付款为基数lpr的四倍计算支付2023年8月15日之后的逾...(本文书还有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