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二运******与被告广州富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陈**,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62780.94元(本案币种指人民币);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调整第1项诉讼请求的金*为642559.72元。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轮胎销售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协议约定甲方向销售代理商采购韩*轮胎、固特异轮胎、邓禄普牌轮胎、正新牌轮胎、万力牌轮胎销售给被告。同时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之日,乙方即以现金、支票形式向甲方支付该批次货款(含运杂费等)的10%,乙方在销售该次《供货合同》的轮胎并收取货款后5日内以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半年期内》形式支付余下90%的货款给甲方,并确保资金在十日内到达甲方账户,每次《供货合同》的资金结算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但因第三方支付货款的信息材料在被告处,原告无法得...(本文书还有4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