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与被告南通某某******、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季*、蒋**,被告南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郑*,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通某某******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17449446.66元及违约金(以17449446.66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对被告南通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南通某某******承建了位于昆山市东侧住宅用房项目,被告王**是前述项目的项目经理,是被告南通某某******的注册建造师。2017年3月15日,被告南通...(本文书还有3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