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不服一审判决金额19583.5元);二审改判驳回陈*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陈*在一审诉讼中并未主张解除合同,一审判决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认定并解除合同,进而判决马*承担50%的退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从马*与陈*及上级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来看,马*是上级公司的代理商,系代理关系而非买卖关系,代理公司向陈*销售系列产品,二者之间的差价即为马*的代理报酬,而马*自己不直接销售产品,陈*与上级公司之间系买卖关系。一审判决认定陈*与马*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明显错误。三、案涉“柏妍”品牌系列产品经销业务停止关闭,系上级公司的行为,而非马*的行为。且该业务停止关...(本文书还有4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