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杭州**************与被告杭州苏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杭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吴**,被告杭州苏拉*******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杭州**************诉称:被告因入驻杭州湾信息港,与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杭州湾信息港投资协议》和《杭州湾信息港房屋租赁合同》。《杭州湾信息港投资协议》约定,被告(乙方)承诺:每年在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缴的税收总额须最低达到以下标准,具体以主管财政机关认定的入库税收为准:第一年(自企业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杭州湾信息港次月1日起12个月为第一个完整财务年度)完成纳税总额11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第一年完整财务年度届满后12月)完成纳税总额130万元人民币;第三年起(第二年完整财务年度届满后12个月为第三个完整财务年度)每年完成纳税总额150万元人民币。原告(甲方)扶持政策:甲方为乙方进驻杭州湾信息港园区提供物理发展空间,以及“第一年房租全免后两年房租减半”的租金扶持政策,具体房屋位置、面积及收费标准以双方另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若乙方无法按期完成纳税指标的,应补缴该税收考核年内的已减免的房屋租金;逾期支付相关款项的,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文书还有5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