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褚**、刘**、褚**、褚**(以下简称四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23)黑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上诉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3)黑0623民初****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褚**停止侵权、返还四上诉人承包经营权内的9.2亩士地并承担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18105元。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案涉《协议书》中的签字及按手印均不是褚**本人。“哈尔滨华鸿司法鉴定中心对褚**的签字及按手印鉴定有误。案涉《协议书》系被上诉人伪造的证据,协议书上签字及按手印均不是褚**本人,“褚**”签字“有”的鉴定意见明显没有说服力,肉眼可见的检材和样本相似度极低,比对检验中例举的所谓相似点“褚”的起笔特征,“井”字的连笔特征,“有”字的结构特征,具体指的是哪一部分相似,是否相似点足以决定鉴定意见,均没有交代说明。对于指印的鉴定,纹线非常模糊,且指纹不完整,鉴定出的误差较大,两份鉴定意见明显证...(本文书还有4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