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白**、富裕县隆***********(以下简称隆鑫佳源公司)、阳光财产*****************(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阳光农业***************(以下简称阳光农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白**在答辩期内向本院申请追加富裕县隆***********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被告白**委托诉讼。
代理人柏**、隆鑫佳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光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计*、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1660.19元;鉴定后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47330.19元、护理费9000元、核酸检测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2000元、伤残赔偿金497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4510元、鉴定检查费800元、自行车损失400元,合计154754.19元。原告计算错误,经本院计算后合计144164.19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7日3时15分许,白**驾驶黑r×××**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建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建新公路**号公里加27米处,与前方同...(本文书还有5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