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群盛***********诉被告杭州思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昆山群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昆山群盛***********向本院提出经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4027元及逾期利息(以740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设备此案够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尼龙涂敷线生产线电气控制部分,单价为206712元,数量为1条,含税价格为206712元,交货周*为合同生效后30天。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40%计82684.8元货款。原告向被告交付案涉...(本文书还有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