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9272.07元;2.判令被告朱**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为9747.87元、罚息43.91元、复利89.2元,合计9880.98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689272.07元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3.判令被告朱**赔偿原告律师费30966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承担;5.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对被告朱**提供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道××号××塞纳北岸**栋**层**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桂(2020)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号],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本文书还有1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