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向*与被告四川九星************(以下简称九星物业公司)、达州市复*********(以下简称复兴市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被告九星物业公司、复兴市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九星物业公司以原告购买商铺的产权登记面积为标准,按销售总价乘以8%计算年租金,并向原告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商铺租金37145.1元。被告复兴市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九星物业公司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期间以原告购买商铺的产权登记面积为标准,按销售总价款乘以8%计算年租金;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复兴市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同时与被告九星物业公司(曾**:四川好一新商贸城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租合同》,并与二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租担保合同》,被告复兴市场公司自愿就被告九星物业公司对《委托代租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购买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镇××社区××市场××街...(本文书还有5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