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马**及原审被告骆**、原审第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马**对刘**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马**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重要证据。刘**不仅是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集团)的员工,也是某某建设集团在天府机场租赁保障房项目上负责财务工作。一审已认定刘**与吴**分别系某某建设集团、四川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混凝土公司)代表,但在认定事实时忽视双方身份,双方之间的聊天内容均是某某建设集团与某某混凝土公司之间发生,而非发生在刘**与吴**之间。案涉聊天记录中均是吴**告知刘**未收到款项,催收方向与刘**借款不符,案涉款项实际是某某建设集团与某某混凝土公司基于合作关系产生的。刘**并不认识马**,双方既无借款手续,也无借贷合意,而吴**与马**同是某某混凝土公司员工,存在利害关系,刘**也无义务借款为某某建设集团支付款项;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借款发生于2019年4月**日持续至今仍未结束,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存在借款合同或借贷合意,更不存在借款利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3.一审法院对案涉款项性质认定错误,刘**已经充分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系某某建设集团与某某混凝土公司之间往来款,应由马**就借贷合意做进一步举证;4.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马**的起诉;5.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某某建设集团与某某混凝土公司。
马**辩称,1.刘**与骆**为夫妻...(本文书还有7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