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具有曾因醉酒驾驶受过刑事追究、驾驶证被吊销、逃避某某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本文书还有2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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