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梁**、梁**与被告梁**、梁**、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张**,原告梁**、梁**的法定代理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梁**、梁**及被告邱**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梁**、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立即向三原告支付土地征收款19200元、土地分红款4500元,合计23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3700元为计算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计至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陈*与被告梁**于2006年3月14日在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6年6月5日将户籍迁入三被告处,至今未迁出。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本文书还有2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