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河县海*********(以下简称海乐公司)与被告四川吴*********(吴*生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吴*生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何**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21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第三次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的工程进度款,金额为43.8万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钢结构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剑阁中医药产业园”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工程总价款为438万元整。材料进场后被告支付工程款10%,工程施工至50%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40%等约定。合同确定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现工程量已达50%,但被告一直拒绝确认工程量,拒绝支付工程款,至今工程款分文未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吴*生物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是100万元,原告未按约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存在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50%支付被告工程款40%,但是经甲方确认钢材价...(本文书还有5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