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大贺******与被告宿州三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合肥大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被告宿州三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大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定作款165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装帧设计及制作等业务,自2022年1月开始,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陆续为其提供包括dm单页、不干胶海报、档案袋、抽纸盒等房地产宣传物品的定制服务。经原告统计自2022年1月-2022年6月,被告尚*原告定作款16550元,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次月支付本月款90%,乙方全部交付完毕后经甲方书面验收合格确认并办理结算。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了全部材料,多次向被告追讨尚*定作款,但被告一直拖延,拒绝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宿州三...(本文书还有1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