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松原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吉林某人*******(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吉林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松原公司)、被告松原某工****(以下简称松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和、被告某公司松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松原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董**诉称:2015年8月18日,董**到某公司松原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当月24日正式上岗,并于2015年10月1日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更换为某公司。董**自2015年8月24日起在某公司松原公司从事厨师工作,一直持续到2021年2月17日,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单方辞退董**,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董**支付经济赔偿金。2021年8月4日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2021)第9xx号仲裁裁决书。董**认为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本文书还有4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