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曾*、吴*、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吴*(亦即被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鉴于被告吴*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吴*2名下财产的继承权亦不承担对吴***生前债务的清偿责任,原告刘*铭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以口头裁定告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吴**偿还谭*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算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为1200000元,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曾*、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谭*将诉请的借款本金变更为2990000元。事实和理由:谭*与吴*2(系曾*之夫,系吴*、吴**之父)系朋友关系。吴*2因生意周*需要从...(本文书还有4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