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黄**、黄**与被告谭**、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霞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黄**、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谭**、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黄**、黄**、黄**以其近亲属因交通事故死亡二被告未足额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8000元;2.被告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3年7月21日14时17分许,被告谭**驾驶×××号牌小型轿车沿杜蒙县呼格吉乐街由北往南行驶至易居兴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黄友庭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黄友庭受伤的交通事故。2023年7月28日黄友庭(身份证...(本文书还有2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