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吴**,被上诉人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2020年9月1日,上诉人和儿子曹**承租了被上诉人位于银川市××区房屋,用于上诉人居*并带孩子上学。2022年3月13日14时许,上诉人在案涉房屋主卧阳台晒太阳休息时,被从阳台东墙上突然掉落的太阳能热水箱砸伤,导致上诉人右股骨远端粉碎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的房屋,被上诉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安全,但被上诉人出租给上诉人的房屋内的设施却忽然掉落致使用上诉人受伤,上诉人为此多次与被上诉人协商,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但被上诉人一直拖延不管。上诉人只能一直保持太阳能储热水箱掉落时的原始状态没有动。2022年9月29日,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上述房屋在楼道内的水表卸走,逼迫上诉人一家搬离,导致上诉人一家无法正常生活,只能搬离房屋,搬离前请公证处的同志到现场对太阳能储热水箱掉落的现状进行了证据保全。上诉人年纪较大,此次砸伤导致其长达半年...(本文书还有5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