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偿还姚**货款14587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由李*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事实和理由:从2019年12月份开始,姚**给李*供应蛋鸡预混料,2020年7月28日,双方经结算李*欠姚**货款118431元未付。2020年11月1日,李*又欠姚**货款25231元并出具欠条,尚有2210元货款并未出具任何债权凭证。上述货款经姚**多次催要,李*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请求判如所请。
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份起,姚**...(本文书还有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