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法定代理人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966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7日6时1分许,被告张国平驾驶冀j×××××/冀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滨阳路右侧机动车道内缓慢由东向西行驶至河流镇环乡××路口右转弯时,与从后面顺行追赶上来行至冀j×××××/冀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的非机动车道内的苏**驾驶的鲁m×××××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371622**********5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原告受伤后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20125.93元,经原告申请,阳信县人民法院委托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极度重型颅脑损伤,遗留...(本文书还有4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