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鑫达**********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鑫达**********(以下简称:鑫达鲁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095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8日,赵**在原告处购买产品涤纶,至今未支付货款金额为31500元。2015年,赵**多次购买原告公司产品,欠款共179450元,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偿还欠款40000元,2020年1月24...(本文书还有6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