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截至2022年01月23日利息5733.54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01月24日起按年利率4.41%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2021年01月2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5733.54元,如逾期未还,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给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所请。
被告杨*辩未有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于2...(本文书还有9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