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应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应城支行)诉被告湖北川岚******(以下简称川岚公司)、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应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川岚公司、张**的委托代理人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应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川岚公司、张**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6000元。2、被告川岚公司、张**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26000元为基数,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2022年7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375%计算。3、被告湖北川岚公司、张**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的复利,以第二项请求中的应付借款利息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375%计算。4、被告川岚公司、张**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本文书还有2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