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蒋**与被告范**、范**、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原告),被告范**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3200元。(1.大铁门按原价赔偿10000元;2.毁坏太阳能原价5000元,按原价赔偿;3.多次砸我窗户巡损失1000元:4.南房屋面,材料人工费20000元;5.南地三季农作物约损失5000元;6.南地倾倒建筑垃圾清理结束后,地势低洼需要填土约3000元;7.拉走私人财产烧锅用柴火被人卖掉,约200元。8.经常恐吓我父母造成精神损害,应赔偿我父母精神伤害赔偿10000元);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