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福州沐铭******(以下简称“沐铭公司”)、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沐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沐铭公司、夏*返还刘*本金9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沐铭公司、夏*负担。事实和理由:刘*与夏*系朋友,夏*系沐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商定刘*转账沐铭公司9.5万元投资款(2020年8月7日转账夏*个人账户8万元、8月27日转沐铭公司账户5000元、9月2日转沐铭公司1万元),但转账后双方未签订投资协议,也未口头约定任何收益风险责任,且刘*于同年9月18日就联系夏*要求退还,夏*也予以同意,故刘*认为95...(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