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北京格调*********(以下简称北京格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北京格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北京格调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产品;2.判决北京格调公司赔偿庄**10500元;3.判决北京格调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庄**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北京格调公司赔偿庄**10120元。
事实与理由:北京格调公司系勐海陈*茶业有限公司在北京的直营店,主要经营勐海陈*茶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以及负责勐海陈*茶业有限公司的加盟推广活动。庄**于2021年7月15日在北京格调公司处购买标注有“陈**”注册商标的茶具,商品价值为120元。购买时,见产品样品不错、包装也算精致,也基...(本文书还有2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