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鄢**与被告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装饰公司)、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新疆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孜古丽巴哈德尔、玛依努尔阿合买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26,188.64元,逾期利息4,631.47元(2022年10月1日-2023年10月1日),合计:130,820.11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等。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15日至9月30日,原告经人介绍,在二被告承包的天山区延安路美林大厦及附属装修项目中,从事墙面、水*、展柜、吊顶等木工工作,根据第一被告出具的结算单,劳务报酬应为258,188.64元,第一被告陆续支付了132,0...(本文书还有3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