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腾退房屋,将位于本市房屋使用权交还原告王**;2、判令被告王**将领取的安置补偿费112464元返还给原告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承担。原告王**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王**将领取的安置补偿费158718元返还给原告王**。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及其前夫刘*、子女刘**一家三口与被告均在一户上。2011年原、被告居住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了房屋,原告一家三口共安置了180平方米房屋。2020年房屋安置时,由于原告在外地,被告将安置给原告的2套房屋领走,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房屋使用权时,被...(本文书还有1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