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对外**********(以下简称信托公司)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波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2000元整(计算方法:借款本金-前11期每期本金*偿还期数-逾期后偿还本金=72000-6000*3-0=222000);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合同期内尚欠利息10440元整(计算方法:前11期每期利息*前11期内逾期期数+最后一期利息=1200*8+贷款金额*年利率/360*上一还款日至当期还款日的实际天数=9600+72000*6%/360*21=10440);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到期后的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合同到期之日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2124元;5.判令被告如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xxx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本文书还有4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