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中国某甲**********(以下简称某甲邓州分公司)、被告崔*、被告某乙有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中国某有*********(以下简称为某南阳分公司)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熊*(第二次庭审变更为沙**、王*),被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9689.9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2日6时10分许,原告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邓州市新华某南门时,道路北边的电线杆(被告所有和管理)倒地,金*撞住倒地的电线杆,致使受伤。经医院诊断:1、颈髓损伤;2、颈6椎体前下缘撕脱骨折;3、颈4椎体棘突骨折;4、左侧额骨、上颌骨额突骨折;5.左侧眶上壁骨折;6、面部多发挫伤;10、双上肢感觉及运动障碍。原告受伤后在邓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3天,后在该院康复治疗近三个月,现目前为止仍然四肢肌力受损,双手功能严重受损。为原告的赔偿问题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某甲邓州分公司辩称,一、其公司非本案直接侵权责任人,且已尽管理义务。1.案涉线杆确属其公司所有,但已通过《维修委托协议》将日常维护工作委托给第三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应对线杆倾倒等问题承担直接责任。2.事故发生前,其公司已多次要求某乙公司对线路及线杆进行安全排查,尽到了管理义务。二、被告崔*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22年12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崔*驾驶车辆碰撞案涉线杆,导致电缆杆上的电缆脱落。第411381**********7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崔光磊崔*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本文书还有7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