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向*、官**、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中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被告向*、官**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某乙中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向*、官**、人某乙中山分公司向温**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92486.73元。诉讼过程中,温**变更上述诉讼请求金额为292154.4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22日23时07分许,向*醉酒后驾驶粤t0****号小型驾车沿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南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行至世纪ktv对开汽车道时,与行人温**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温**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温**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温**被送到中山市某某医院救治,共住院31天。官**是此次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粤t0****号小型驾车的所有人,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温**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向*、官**辩称,一、本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误,向*并不存在醉酒驾驶的故意,也无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请求法院结合责任认定的相关笔录综合判定本案责任。本案的客观事实经过为:2022年3月22日23时07分,向*因聚餐饮酒,由朋友代叫了代驾,但代驾并未将其送达指定地点,将向*留在车上自行离开。向*酒醒后,出于人身安全考虑,驾驶粤t0****号车辆沿中山市南头镇光明南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世纪ktv对开汽车道时,与行人温**发生碰撞而肇事。温**因患有轻微精神疾病,系主动向车辆进行冲撞,且夜晚路黑,才导致事故。其后,有一台送外卖的摩托车差点撞到温**,于是向*让外卖骑手协助报警及叫救护车,并帮忙拉三脚架放置到温**旁边以及保护现场。救护车到现场时意外将向*撞到地上,故向*向医疗人员表示回家换衣服,其后随救护车一同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初...(本文书还有8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