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陈*、某**(下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海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82249.58元。2、鉴定费1935元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6日11时50分,被告陈*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小型轿车在盐城市亭湖区技师学院与原告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被告陈*驾驶的车辆已向被告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200万元责任限额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陈*辩称,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及投保均属实。事发后被告陈*没有垫付任何款项,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某公司辩称:1、交通事故、事故认定及投保均属实。2、事发后我司为原告垫付了18000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交通事故发生、就医及责任认定情况。
2021年2月26日11时50分,陈*驾驶车牌号为苏j×××**的小型轿车在盐城市亭湖区技师学院门口与原...(本文书还有5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