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与被告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拖欠本息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08790.1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零售利息21571.49元,分期手续费1504.8元,年*0元,滞纳金4158.38元(滞纳金计至2016年12月31日),杂费0元,现金利息0元,取现手续费0元,违约金57313.14元(违约金至2017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11月3日,此后违约金应按未付款的月5%计算,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至还清借款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根据...(本文书还有2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