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向原告吴**支付购车款2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罗**在贺*市范围内从事二手车买卖。2020年7月23日,原告吴**与被告罗**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吴**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j×××××号的雷克萨斯小轿车一辆,以2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罗**。签订协议后原告吴**将车辆交付给被告罗**,由被告罗**将车辆销售给他人。被告罗**在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后不久将车辆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但却未将200000元购车款支付给原告吴**。原告几次催收,均未果。为维护...(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