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遵义远光******,原审第三人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为“前述法律事实一经发生便已结束,并不存在持续状态”显然不是事实,事实上,至今被上诉人和第三人都没有办理涉案门面的过户登记,第三人至今未取得该门面的所有权(物权)。且如果真的是一经发生便已结束,那上诉人又从何主张并行使优先购买权。2.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并未积极主张优先购买权,显然认定事实错误。从提交法院的音像资料可证实,上诉人知晓该门面被拍卖当天(2020年6月18日)就与邻居到被上诉人办公室讨说法,明确表示就算是砸锅卖铁也愿意以同等价格甚至高几万元购买,并问对方负责人现在还可以购买吗,但公司领导回复:不可能了,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就要与购买人办理过户手续。并强势要求上诉人立即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上诉人怕得罪被上诉人后影响全家赖以生存的门面续租,便与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后来通过法律咨询得知,被上诉人已侵害了上诉人的优先购买权,于是进行维权,并在法律规定1年的除斥期内起诉,通过诉讼行为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不能认定上诉...(本文书还有5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