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付租金90413.0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7068.0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租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某房屋,承租面积637.31平米,租金28元/平米/月,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等其他费用,但是被告却没有告知房屋在租赁之前就已经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查封。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向原告主张了2023年4月10日以后的权利,原告为继续承租向所有权人缴纳了租金。被告隐瞒查封事实向原告出租查封房屋,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案...(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