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史**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甲公司、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支付医疗费1118.19元、误工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95028元,各项费用合计99146.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3月26日,某乙公司在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处购买“平安雇主责任保险”,同日与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签订了《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版)条款》(保险单号:10991*****160236****),该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天津某某********,投保雇员人数208人,保险期间自2022年3月26日0时起至2023年3月2...(本文书还有4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