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柏文栋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38637.57元,其中,贷款本金32097.24元、零售利息3900.14元、分期手续费1026.98元、违约金1613.21元(截至2021年3月26日),以上所主张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