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南县久******(以下简称:久岭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山东金农*******(以下简称:金农华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岭农资经销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告金农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岭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山东金农*******《买卖合同》;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0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农药经销商,原告...(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