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赵**、赵**、中国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以及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案件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核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1598.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380元、护理费285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190...(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