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王**偿还苏**借款本金195,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0日起按月利息1.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蔡**、王**支付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未还利息16,445.12元;3.判令蔡**、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苏**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蔡**、王**偿还苏**借款本金195,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0日起按月利息1.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蔡**、王**支付2020年3月8日至2021年2月9日期间未还利...(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