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舒*支付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2月劳务工资37576元。
事实和理由:李*、舒*系劳务关系,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李*给舒*雇佣从事劳务工作,2024年3月12日核实欠款为72626元,期间舒*已支付35100元,余款37576元至今未付,经李*多次催讨无果。
舒*辩称:案涉项目是xxxx精装修(泥工、木工、水电安装、油漆、钢筋、防水专业劳务),上述项目的承建方是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劳务总分包方是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办人是李*),劳务分包方是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经办人是王*),舒*经朋友介绍,是给劳务分包方c公司工作的,但舒*只是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施工、结算,舒*只是经手结算工程量,本案欠款不应由舒*承担,且李*起诉的金额有点出入,有部分工程并未完工,经联系李...(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