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佰隆**********(以下简称佰隆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合*********(以下简称天合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佰隆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提单基本信息中明确载明:案涉货物的“装货港”是南非的德班码头(durban-newper1terminal),“卸货港”是天津新港(xingang-tianjinportcantainerterminalco),新加坡(singapore)是中转港,一审判决认定新加坡为装货港明显错误2.提单中的实时船期显示货物于2021年10月29日离开装货港德班码头,2021年11月18日到达中转港新加坡,11月25日从新加坡离港开往目的地天津新港根据《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下,上诉人应于2021年10月29日船舶离开装货港——德班码头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履约保证金,因应于货物离开中转港——新加坡后一日内结清全部货款费用但案涉合同至2021年11月12日才签订,因已过支付20%履约保证金的期限,故双方自合同签订后就如何履行合同持续磋商中二、《购销合同》第5条约定买方未及时结清全部费用的情形下,卖方有权自行处分货物本案中,即便2021年11月25日作为上诉人支付20%履约保证金及结清全部货款起算时间,上诉人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结清全部货款费用,在此之前被上诉人无权擅自转卖货物如被上诉人在2021年12月15日前就己将货物转卖他人,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为被上诉人,如在此之后转卖的,则不承担违约责任即使被上诉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一审判决未对被上诉人转卖货物的价格进行审查,直接...(本文书还有74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