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安银行**********与被告谢**、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谢**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及暂计日详见附表一,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徐**对被告谢**所负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第3项诉讼请求仅为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谢**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提供借新还旧(转贷)/重组贷款,同时还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偿还本息计收罚息和复利的依据。为担...(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