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决:一、中国某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杜**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55971.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中国某某*****************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杜**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112.3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本文书还有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