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姜*、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姜*按持股比例承担原合伙企业宁夏顺水顺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付宁夏艾住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54442.84元(118354元×46%),由姜*直接支付给张**;2.判令戴**按持股比例承担原合伙企业宁夏顺水顺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付宁夏艾住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31955.58元(118354元×27%),由戴**直接支付给张**;3.判令姜*向张**退还合伙出资10429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姜*、戴**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张**与姜*、戴**签订《宁夏顺水顺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份协议》,约定三方共同成为宁夏顺水顺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姜*出资300000元,持股46%;张**和戴**各出资100000元,分别持股27%,盈利按持股比例分红。公司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登记在张**名下,...(本文书还有49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