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吴**因与被上诉人万*(福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吴**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李**、吴**不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李**、吴**与万*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一审判决第三页到第五页所认定的代售条款(即分销),与前述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相矛盾。二、《销售出库单》上的“款未付”应理解为因未卖完讼争货款,故款未付,而并非是未付购货款,一审法院对此定性错误。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作出不利于万*公司的解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万*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